| 肾脏病患者的怀孕问题(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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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魏长空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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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疮主要影响育龄期的妇女,所以,狼疮对怀孕的影响非常引人观注,尤其是狼疮性肾炎患者。
狼疮性肾炎对胎儿有不利的影响,而且,怀孕经常引起狼疮恶化,是个长期被人们接受的观点。
但是,最近15年的研究表明一个并不悲观的看法,把几个大规模的关于狼疮性肾炎的研究资料累加在一起,得到一个结论——当狼疮缓解期稳定一年以后,并且肾功能在受精时保持正常,大多数的患者可以成功地生育孩子,而且自己平安无事。除了妊娠早期的流产以外,成功率在80-90%之间,只是早产的发生率高于非狼疮患者。即使之前已经存在IV型狼疮性肾炎,只要在稳定缓解期怀孕,胎儿的预后也非常不错,狼疮性肾炎也不会复发。与此相反,在活动期怀孕,胎儿的死亡率就会急剧增加,尤其是需要控制病情的激素剂量超过每天20mg时。
这种情况也发生在怀孕期第一次出现狼疮的临床表现时,比如,出现大量蛋白尿,肾综,高血压和(或)肾功能不全时,流产和胎儿停止生长的几率是50%。
怀孕时和产后狼疮复发的危险仍然分歧较大,这种分歧主要的原因在于怀孕时狼疮复发的诊断非常困难,部分原因是狼疮不可预测的自然病程。然而,大多数学者同意,怀孕对狼疮的活动性是有影响的,可能导致复发或者活动性恶化。狼疮的恶化大多数发生在受精期就有狼疮活动的患者,但是,受精期病情稳定的妇女复发的危险性很低。合并存在抗心磷脂抗体的狼疮患者有反复发生早期流产的高度危险性,而且,存在抗SSA/SSB抗体的患者有发生胎儿先天性心脏阻滞的危险。
对狼疮性肾炎的孕前咨询和多学科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受精期最好安排在病情稳定,持续缓解一年以后,当不需要激素或者需要少量激素即可以维持的情况下。因为抗心磷脂抗体干扰胚胎着床,此类患者从怀孕开始,就应该接受小剂量的阿司匹林(75-100mg/d)或者皮下注射肝素。怀孕期第一次出现狼疮或者复发的患者,应该接受积极的治疗,包括大剂量的激素,如果需要还可以使用环磷酰胺。怀孕期病情稳定,但是以前存在IV型狼疮性肾炎者,在妊娠晚期或者至少在产后2-3个月以内应该接受激素治疗,以防止复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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